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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构成消防行政拘留?

发布时间:2020-09-29 13:03:50   |   文章分类:消防科普   |   作者:消防培训   |   阅读:1356
[导读]: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相关规定使用明火进行作业,或在有火灾爆炸等场所的区域吸烟等,在人员密集的地方,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进行疏散引导,是构成消防行政拘留的情形内容。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相关规定使用明火进行作业,或在有火灾爆炸等场所的区域吸烟等,在人员密集的地方,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进行疏散引导。不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将处于5日以上10日以上的拘留。上述情况是构成消防行政拘留的情形内容。

消防行政拘留的情形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根据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根据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消防安全牵涉到公共安全,要是发生状况能够造成大量的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国家对公安领域的安全是十分重视的,因为如果不妥善处理,能够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关系到社会的安全平稳,在司法实践中,要是公民触犯了相关消防法规的规定,就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消防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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