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消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须严格遵守消防监控中心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集团安全管理制度,能够熟练操作消防监控设备;
第二条:消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须爱护消防监控中心的设施;定期打扫监控中心的卫生,保持室内清洁;
第三条:消防监控中心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次不应少于2 人,物业部消防主管应每月制定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值班表;
第四条:消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提前10 分钟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时,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第五条:消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值班期间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接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
第六条:消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确因特殊情况,应提前向直接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指定人员代替值班方可离开;
第七条:消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消防监控中心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监控中心;严禁随意触动设备,因维修、维保及检查等原因进入消防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须做好出入登记;
第九条:消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须如实填写监控记录,不得漏填、乱填、涂改,并定期归档监控记录;
第十条:消防监控中心应设置一部外线电话,配备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十一条:公司须指定专人定期向消防监控中心提供总值班计划表及值班人员的姓名、联络方式, 保证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二条:消防监控中心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第十三条:监控设备报警或发生突发事件时,消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须严格按照突发事件处理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消防监控中心各类监控设备、监控记录资料未经主管领导及分管副总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查看或拷贝;
第十五条:消防主管须监督消防监控中心值班情况,检查值班人员值班记录、在岗情况,安全品质部须将监控中心的管理纳入重点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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