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为派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概述,消防监督职责共13项,消防监督业务档案4类,建立消防管理制度4项,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项目4项,对居民(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5项,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责令依法改正的内容共10项,下面就是详细内容。
(一)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辖区内达不到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划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单位;
(三)辖区内达不到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划定的一定规模标准且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一)依法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每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三)督促和指导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消防工作。
(四)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
(五)督促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监护人落实对未成年孤儿、精神病人、独居高龄老人等的防火看护工作。
(六)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督促辖区内符合《广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八)督促辖区内准备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以及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场所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
(九)督促辖区使用、销售、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的单位及个体户自觉做好防火工作。
(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一)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和报告工作。
(十二)每月3日前,应当将上月火灾事故情况和《简易火灾事故报表》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三)应建立单位电子台帐和监督执法档案。
(一)辖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卷宗;
(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卷宗;
(三)消防行政处罚卷宗;
(四)火灾事故调查卷宗。
(一)公安派出所所长、警长和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二)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三)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审批制度;
(四)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统计报告制度。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以上就是派出所消防培训材料,派出所消防培训工作教材课件的全部内容,本篇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