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取得相应的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开业或者使用。
2、单位场所实施改、扩建及装修、维修工程时,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3、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单位应建立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用火用电用气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作业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1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作业完毕后,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
3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明火作业的,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 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5 室内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焰火,不得进行以喷火为内容的表演。
6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7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