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依法到庭参加了本案的审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就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华某某的讯问笔录,可以得知被告人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其到案过程符合法律关于坦白的认定,在本案中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对案件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并且在今天的开庭时当庭自愿认罪,其悔罪表现明显,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被告人某某、某某、某某违法操作引起火灾所致。
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市安监发【2014】11号关于**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中阐述到: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自然人某某伙同某某、某某违规操作引起火灾 不慎的直接原因。《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法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判处。辩护人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某某、某某、某某违所致,望合议庭在合议时考虑这一情况,对被告人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四、我们应当看到,本次事故之所以发生如此严重的后果,与当前我国相关执法部门的处罚及监管力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被告人某某家境贫寒,长期在农村居住生活,文化水平低下,生活压力非常大。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本次事故的发生绝不是被告人某某一人所致。之所以发生此次事故与相关部门处罚及监管力度不够、整体国民素质低下套取迁拆补偿款等原因密不可分。通过此次刑事审判,可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并给社会一次完整的交代,但是不能只让被告人某某作为本次审判的“牺牲品”,因为本次事故的发生的主要原因不在于他一个人,他只是一位来到城市打工的普通农民工。
结合以上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只是一位普通的农民工,之所以发生本次事故与其是有一定的联系,但是他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不能掩盖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违法乱建执法部门查处及监管不力、整体国民素质低下的社会现状。对被告人华某某刑事审判的终结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如何让我国防火灾于未然是今天庭审中我们每一个人值得思考的问题!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综合上面所说的,辩护词对于当事人来说是特别重要的,一个好的辩护理由是可以减轻或者无罪的判决结果,因此,在写辩护词的时候一定要思路清晰,这样对于自己才会更有帮助,但是写的前提是必须要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是可以减轻刑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