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为您介绍建筑工地施工现场防火知识,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规定,施工现场防火须知,仓库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施工现场防火措施,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措施,灭火器材配备措施,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等。
(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合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
(6)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7)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8)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9)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0)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1)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2)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3)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
(14)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5)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二、施工现场防火须知
1、施工现场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动用明火。
2、焊割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3、油漆间、木工棚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和规定的禁火区严禁吸烟。
4、非电工严禁擅自装接用电器具、拉设电线。
5、禁止擅自使用非生产性电加热和煤炉等明火器具。
6、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周围不准堆物,保持道路畅通。
三、仓库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房包括门窗设置必须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须按规定设置报警器和避雷针。
2.配备相应的值班巡逻力量。认真执行值班、巡逻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设置仓库存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各种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整齐。
4.仓库管理人员离库时,应随时关窗、断电、锁门。
5.管理员应认真执行各类物资器具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
6.提货单、凭证、印章有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应当场盖注销章。
7.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取暖,不准私烧火炉、电炉。严禁火种进入。
8.仓库通道禁止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道路畅通。
9.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大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动火须经审批。
11.下班前应作巡视检查、关窗、断电、锁门,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人员。
四、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间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9.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五、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六、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24M高度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2.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巡回检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
3.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便于及时报告险情。
4.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5.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七、灭火器材配备措施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只10L灭火机;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八、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焊割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