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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建筑工程施工审查消防证怎么办理消防手续

发布时间:2021-03-09 11:08:15   |   文章分类:消防科普   |   作者:消防培训   |   阅读:1710
[导读]: 应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工程项目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平、立、剖面图。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说明。3、自动消防系统初步设计图。

有建筑工程施工审查消防证书如何办理消防是很多企业都想要了解的,有了建筑工程施工审查消防证书还需要去办理消防手续,办理的手续是很复杂的,律图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有建筑工程施工审查消防证书如何办理消防手续

(一)申报初步设计消防审核

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项目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平、立、剖面图;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3)自动消防系统初步设计图。

(二)申报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审核

(1)领取填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报送室内装修设计图纸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空调风管走向平面图、系统图一套;

(3)装修防火材料相关证书、性能说明及法定检测机构检验报告。

(三)申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1)建设单位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附消防产品相关证书、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消防工程竣工图、工程施工调试开通记录、隐藏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相关资料;

(2)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有关批复文件;

(3)重点建筑工程应提供本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以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名单。

(四)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时限

(1)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建筑工程应当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可以延长至30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即为同意。

(2)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资料。资料齐全后,应当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对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申请复验。

(4)验收或复验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填写验收合格、同意投入使用。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消防监督检查

(一) 消防安全检查程序

(1)领取、填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报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报送灭火、疏散预案;

(4)报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报送单位员工消防培训情况,电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6)报送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之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同时办理。

(二)复查程序

(1)适用条件:

公安消防机构在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期限届满应当复查;依据《消防法》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和采取停止举办的紧急措施的,责任单位改正以后,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时的复查。

(2)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责任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后3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必须到期主动复查。

(3)办理结果:

当确认责任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对于逾期不改的行为,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三、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一)消防产品准入程序

目前消防产品的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三种制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制度的产品,企业直接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办证;对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制度范围,仍执行强制检验制度的产品,企业直接向有关消防产品检测机构申请抽封样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产品目录、申请书、办证程序、有关消防产品检测机构信息等可查询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网站

(二)消防产品生产、进口、维修和销售环节监督程序

对消防产品生产、进口、维修、销售单位的违法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督,公安消防机构配合。

(三)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监督程序

(1)审核准入条件

建筑工程验收时,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其使用的消防产品是否符合消防产品准入条件。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须提供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须提供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属于强制检验的消防产品,须提供产品检测周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公安消防机构可对消防产品在施工安装前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对主要的、大批量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2)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法产品,应采取责令停止使用、发布公告等行政处置措施,并提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涉嫌违法的生产、进口、维修、销售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将处罚结果通知消防产品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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