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罚的报道
有一则报道指出,由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理人员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关于支持处罚的理由
1、消防控制室是重要部位,是消防设施管理系统的心脏地段,突发火灾,未经专业培训的值班人员难以及时进行初期报警和处置,从而间接导致火灾蔓延扩大,被困人员错失逃生的最佳时期,造成人员疏散困难,甚至死伤事故。(以上内容表述的是未通过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的无证上岗上员)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公司、单位负责人让无证人员上岗是一种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冒险作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161页释义:第一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这主要是指单位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或指挥生产、作业的人员,明知行为违反了消防安全规定,却任然指示或者强迫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作业,致使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行为。
4、《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反对或具有争议的理由
1、安排无证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不构成冒险作业,如果从消防上来说的话,所谓冒险作业是在危险区域内用明火,尤其是有易燃易爆区域吸烟或动焊的行为,是能够导致火灾发生的行为。消防控制室无证上岗值班不具备这些特性,不能算冒险作业,所以对相关负责人员等不适用于《消防法》第64条1款规定。
2、消防法条文释义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消防法是法律,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消防法条文释义并非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编写的法律解释,只能作为学习消防法的一本参考教材。